其次,骑士还是封建主。不管多还是少,作为一名骑士,都须从他的上一级封主手中领有封地,作为服兵役的条件。日尔曼的法典曾写道“采邑就是骑士的报酬”,作为这片采邑的领主,骑士享有该采邑领地上的全部收入,用于装备自己。在英王亨利二世的军队条例中的第一条规定:“凡占有一处骑士采邑的应置备一副链甲,一顶头盔,一面盾牌和一支长矛,每个骑士置备多少链甲,头盔,盾牌和长矛应以自己在骑士领地内占有多少采邑为准。” 此外还赋予骑士在该采邑上的行政权,如一般的民事诉讼,部分抢劫,杀人的处理权,任命陪审团成员,案件调查等等。
再次,骑士经历着基督教化的过程。中世纪早期的骑士几乎都是残酷野蛮无法无天的武夫,他们欺负弱者抢劫农民,强奸妇女,滥杀无辜。而这些暴行并不违背当时的骑士行为规范。而这些行为都是与基督教教义有很大背离的恶习。随着基督教在中世纪西欧地位的不断提高,教会对骑士也开始有所制约。如果有骑士抢劫或违背教会,攻击手无寸铁的牧师,或劫掠农民商人和穷人,那么教会将开除其教籍。
而休战运动(the Truce ofGod)则禁止骑士们在星期天或者神圣的节日进行战争,禁止在教堂或者教堂附近进行暴力活动。否则将会被开除教籍。1027年始,法兰西教会就宣告“神命休战”,期限这种休战还限收获季节和假日以及每个星期的某几天,最后发展到只允许每年中有80天时间可以用于战争。并且基督教在《圣经》中替骑士们找到了楷模,在宣读《圣经》中的保罗书信的时候,所有的骑士都站着向保罗表示敬意,因为他也是一名骑士。通过基督教对骑士的限制,缓解了骑士相互征战的破坏性,同时也纠正了早期骑士为征战而征战的错误观念。
骑士制度的第二阶段大约从12世纪初期到13世纪初期。这一阶段基本是以十字军东征(1095—1291)为主,是骑士制度的繁荣期。
首先,骑士制度宗教原则与军事原则结合达到顶点,出现了 基督教骑士之花——骑士团。
大规模的十字军东征时,骑士的好战冒险精神与宗教的狂热最终融合到一起,达到顶峰。1095年,教皇乌尔班二世在克勒芒宗教大会上鼓吹十字军远征时曾说:“督促一切等级的人,骑士、步兵、富人、穷人、都必须迅速起来,及时地给予基督信徒以援救,……凡动身前往的人,假如在途中,路上或者海上,或者在反异教徒的战争中丧失了性命,他们的罪孽即将在那一瞬间获得赦免。……让那些从前经常凶狠的和有信仰的人因私事而斗争的人,现在去和那些不信上帝的人战斗吧,那些从前做强盗的人,现在去做基督的战士吧。那些从前与自己的兄弟和亲朋斗争不休的人,现在去向蛮族进行正义的战争吧。”
在教皇的鼓吹下,十字军东征变成了正义的战争,骑士之间的仇杀也转化为对异教徒的仇恨,在宗教的外衣下,骑士们好战嗜血的本性变成了合法的宗教的狂热,他们变卖自己的家产,查理王甚至抵押了整个属地和国家。伴随着十字军东征,出现了基督教骑士之花——骑士团。 条顿骑士团、圣殿骑士团与医院骑士团并称为三大骑士团。他们主要由僧侣组成,隶属于教皇。主要分为四部分:骑士(Knights)、士官(Sergeants)、农人(Farmers)和牧师(Chaplains)。
骑士团的团规往往也与基督教修道院的院规相似,团员必须严格信守安贫,守贞和听命三大戒律。以上帝的名义为口号对异教徒进行战争。把骑士用剑从事的服役与修道士的生活相结合,体现出浓厚的宗教与军事相结合的性质。
其次,骑士特权的世袭以及农民与骑士的分离。
十二世纪后,成为一个骑士的权利已经转变成为了一种世袭的特权。以圣殿骑士团为例,它由两类战斗人员组成,彼此以服饰,武装和等级加以区分。地位比较高的是骑士,是重装骑兵,也是圣殿骑士团的核心力量,只有他们才有权穿象征着圣殿骑士团的绣着红十字的白色长袍。
到1250年时,《骑士团规则》明文规定,如果要获得穿白色长袍的资格,受封者必须在进入骑士团以前就是一名骑士,同时他必须要是骑士的儿子或者他的父辈中有人是骑士。只有国王有资格运用特权授予平民骑士称号。另一方面,农民与骑士的界限越来越大。“1152年,红胡子腓特列颁布了一道和平法令,一方面严禁农民携带长矛和佩剑,一方面承认只有那些祖先为骑士的人才是合法骑士。1187年颁布的另一法令明确禁止农民的儿子获得骑士称号。” 至此中世纪的农民和骑士被明确的区分,社会等级固定下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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竹东 资深编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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