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近几天
网上流传着一份名为
“上海职工医保门诊
共济保障机制健全实施办法”的表格
标明了在职职工、退休人员
在门急诊的待遇、
账户可使用范围等相关标准
由于上述表格上没有官方部门敲章认定,有网友希望了解这份表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。
事实上,早在2021年12月29日,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就印发了《健全上海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实施办法》),经与官方文件内容一一核查,发现网传表格因简化表达而导致出现一些差错。
以下为梳理的
《实施办法》部分要点
和网传消息进行对比
帮助大家准确理解
正确的标准及含义
第一,网传表格提到,退休人员的门急诊待遇——
一级医院的统筹支付比例为 90%
二级医院85%
三级医院80%
2001年1月1日后的退休人员,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300元,超过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: 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85% 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80% 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75% 2000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,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调整为200元,超过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: 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90% 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85% 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,统筹基金支付80%
第二,网传表格中,提到“个人账户可支付直系亲属的自负费用”的说法,而在《实施办法》中,原文中的表述并非“直系亲属”,网传表格的简述可能会引发理解偏差。
“根据国家要求,《实施办法》拓宽职工个人账户使用范围,并建立家庭共济机制,2022年7月1日起—— 个人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; 可以用于按规定支付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、医疗器械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。 还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、父母、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”。
第三,网传表格提到了“地方附加基金继续发挥补充保障功能”,是指地方附加基金继续支付职工医保综合减负在内的各项减负费用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医疗费用等。但网传表格中,并未提到一个显著变化: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,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基金,单独列账。2023年1月1日起,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,不再由地方附加基金支付。
网络流传表格受到广泛关注
与其简洁易查询有很大关系
以下为根据原文件
“修订”的网络流传表格
供大家参考